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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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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侵致精神疾病算工伤是一种进步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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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扬子时评/体彩       上一篇    下一篇

  12月3日,崔丽丽收到了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去年9月23日出差杭州期间,崔丽丽入住酒店后被性侵,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此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12月11日《新京报》)

  因为精神类疾病与工作因素的关系难以判断认定,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人社部门所认定的工伤绝大多数为劳动者的身体遭受的“物理性伤害”或“硬伤”(比如被机器绞伤手指,被肇事车辆撞伤等),认定的精神伤害类工伤凤毛麟角。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把女职工出差期间遭遇性侵导致的精神伤害认定为工伤,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实际上,认定精神伤害类工伤有法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职工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进一步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另外,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的划分中,也包含了精神科目。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设计的本意就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权益进行全面保护,而人身安全、生命健康既包括“器质性”或“物理性”的健康与安全,也包括“精神性”的健康与安全。人社部门把“精神性”的伤害理解认定为一种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符合事实,也更符合工伤保护立法的本意和初衷。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对职场性侵致精神疾病作出的工伤认定具有典型案例的价值,对各地人社部门(也包括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法院等)依法探索工伤认定的形式和范围、拿捏工伤认定的尺度具有参照启发意义,对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护机制、优化工伤认定也具有带动意义。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