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不妨把“拒播权”纳入消费权范畴

日期:11-29
字号:
版面:第A06版:扬子时评/体彩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架在收银台前,店里的顾客一览无余,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有的是情侣两人约会吃饭……11月25日晚上,深圳一家火锅店正在短视频平台直播。离机位较近的几位顾客,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显然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被直播”。(11月28日工人日报)

  全民直播时代,越来越多的商家在流量的裹挟下,或明或暗地将摄像头对准了消费者,上镜的消费者也就稀里糊涂地当了一回“商业演员”。

  当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播侵权的商家,但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费力,让相当一部分“被直播”的消费者打消了较真的念头。

  尽管直播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发生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并不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声音权等,因此消费者遭遇直播侵权后,难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通常只能依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和“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等规定,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维权手段有局限性。

  鉴于商家直播侵权行为呈现高发态势,不妨考虑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在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项中,添加“肖像权”“声音权”等,即明确消费者的“拒播权”。这项“拒播权”的主要内容是:商家在直播营销活动中使用消费者的肖像、声音等权利的,应在将摄像头对准消费者前明确告知、提示消费者直播的角度、范围、时间、用途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后才能开展直播,应消费者要求采取必要的模糊化处理等措施,且保证将直播用于正当合法用途,不对消费者相关信息进行非法处理。此外,消费者有拒绝接受商家直播的权利,有在接受直播后反悔的权利,有要求商家停止直播侵权、删除直播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权利,也有通知平台下架侵权视频的权利。

  同时,可针对商家的直播侵权行为,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给予适当罚款等干预措施。针对商家的直播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路径维权。

  这样,保护消费者“拒播权”的机制就更完善了。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