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室内作业为由拒发高温津贴,合理吗?
日期:08-30
顶着当空烈日,于炎炎夏日坚守在一线,这样的劳动者真的是“炎”值担当。那么,在室内作业,算不算高温作业,能不能获得高温津贴呢?2023年7月,李师傅等人由所在保安公司统一派遣到某商场物业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在保安服务合同到期后,李师傅等人与保安公司就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事宜协商未果,保安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李师傅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李师傅等人向保安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高温津贴等遭拒。
笔者了解到,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依托与丹徒区司法援助中心签订的合作机制,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双方对工资总额未达成一致,争议点集中在高温津贴是否应当给付。保安公司认为案涉保安工作地点为地下停车场或岗亭,配有电风扇,并不属于户外作业,不应当向其支付高温津贴。这样的室内环境工作,符合给付高温费规定吗?
然而,经过办案人员实地调查发现,李师傅等人执勤的岗亭为一间独立的单层水泥顶房屋,四面受阳光直晒,仅安装有一台电扇,空间小、温度高,尤其是每天十二点至下午三点时段,室内温度几乎和户外无异。而地下停车场虽免于太阳的照射,但由于通风效果差、汽车尾气集中排放等原因,夏季呈现潮湿、闷热的特点。据办案人员测量,停车场内温度普遍高于33℃,存在中暑的风险隐患。
综合实地调查结果,检察机关认为保安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当给案涉16位保安工作人员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在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和释法说理下,双方就高温津贴等工资钱款的发放达成和解,保安公司自愿将全部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一并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为室内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降温设施。如实在不能做到,那应发的高温补贴还是发,这样才是有温度的好单位。
评论员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