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多分遗产?
日期:07-05
多尽赡养义务的,能否多分遗产?无锡一老太寡居多年,生前,看望和照顾她最多的是大女儿,其去世后,关于母亲遗留的拆迁补偿款的继承份额,大女儿认为,自己尽到了更多的照顾赡养义务,应该多得。这种想法遭到其他兄弟姐妹反对,最终起诉到法院。
薛老太生前是无锡市惠山区居民,育有一子二女,丈夫早逝后其常年独居,同村的大女儿张英(化名)负责照料其日常起居,其他子女偶有探望。后薛老太的老宅拆迁,大女儿张英又主动将母亲接至家中照顾。直至母亲去世,张英前后照顾母亲长达30余年。
薛老太去世后,在其老宅拆迁获得的百余万元补偿款继承分配上,大女儿张英和其他兄弟姐妹产生分歧。张英认为,自己对母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获得更多的补偿款,然而薛老太的其他子女并不同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薛老太生前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张英婚后住在薛老太家附近,经常探望母亲照料其生活,后在薛老太生活不能自理的十余年间,也大多由张英照顾,直至其去世。据此,法院认定张英对母亲薛老太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张英在法定继承份额基础上适当多分部分拆迁补偿款。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