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 出让公告
日期:07-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出让价格和相关要求
三、出让条件
1.本批次出让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58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2019〕94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2.本批次出让地块装配式建筑要求以公开出让文件约定为准,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已包含采用装配式建筑奖励的容积率部分(含预制外墙水平截面积)。
3.二类居住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中所建商业用房,均可上市销售、转让(公告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NO.2024G15:
(1)B分区用地性质为R21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地面为城市道路,出让范围仅为地铁7号线轨行区上部空间,且应符合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可作为地块停车、设备间等配套功能使用,具体以实际审批方案为准。地下室与地铁车站连接口设在2号出入口的楼梯平台处。
(2)为保障地块安全建设,须在B分区地下建设空腔,地块空腔建设及修复工程费用约5035万元,由竞得人出资并建设。该部分建设费用须经竞得人和南京地铁集团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超过部分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竞得人须将差额作为补齐出让金上交市财政局。
(3)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30日内完成空腔施工方案、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等安全施工方案,并通过地铁集团(地铁指挥部)审查,不得影响地铁正常建设、运营。
(4)地块开发不得影响地铁7号线大士茶亭站建设时序,竞得者须在地铁大士茶亭站土建工程完成前,完成地下室建设(出正负零)。
NO.新区2024G02:
该地块邻近规划地铁15号线,具体要求以地铁回复意见为准。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征求地铁主管部门书面意见。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的不断深化和工程条件制约,线路、站点及出入口、风亭等附属设施位置有调整的可能,政府保留调整权利。
NO.新区2024G03:
该地块邻近规划地铁15号线,具体要求以地铁回复意见为准。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征求地铁主管部门书面意见。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的不断深化和工程条件制约,线路、站点及出入口、风亭等附属设施位置有调整的可能,政府保留调整权利。
以上地块的具体出让条件详见该地块公开出让文件。
四、交地条件
土地交付条件:净地出让,即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至室内地坪,其余维持现状。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五、竞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各方均须具备地块竞买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批次出让地块的竞买人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2.本批次出让地块的竞买人的购地资金(含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价款)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并提供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相关审查后方可报名。竞买人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3.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如需变更受让主体为项目公司的,应在报名时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