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水政监察:案件虽小、普法任重
日期:04-30
处罚只是手段、普法才是目的,近年来,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在涉水案件调查过程中,着重向违法单位普及法律知识,针对一些单位、群众不了解的情况,使涉水单位避免在一些不注意的方面出现涉水违法行为。记者从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了解到,该大队调查的案件中,有些非常具有“小事大错”的典型意义。
通讯员 芮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毕俊星
擅开消防栓取水:罚三千!
有人可能会觉得,消防栓里的水反正也是“闲着”,在单位和个人“需要”时,打开取水也无关大碍,但据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消防法》,同样违反了水务管理相关规定,“我们调查过的一起案件就非常典型,从消防栓取水灌溉,由其性质所定,跟受到的处罚相比,这家公司取用的水仅三十多吨,水费也只126元,罚款金额却达三千元。”据悉,擅自开启消防栓使用消防用水一方面会影响消防安全,同时也会影响周边的用水情况。
据介绍,涉案商业广场的管理公司图方便,就近开启消防栓取水浇灌其负责养护的绿植,水务公司巡查发现后向水政监察大队反映,该大队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32吨,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
“经现场调查,当事商业管理公司在事发广场西侧擅自开启消防栓取用消防水,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规定,已涉嫌违法。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而另外一家道路养护公司同样因擅自开启消防栓取用消防水被处罚,同时该行政处罚信息将被逐级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些单位和个人对于涉水法规不了解,就容易在小处违法,但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小错误,往往会酿成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在执法调查时,会就涉事单位的违法行为重点进行普法,力争让他们清楚平时可能会遇到的涉水法律问题。”
擅破圩堤施工:从重处罚!
为了让施工所用的旋挖机进场,溧阳某置业公司竟然未经水利部门备案允许,就擅自在河道破堤施工,圩堤破口上口12米、下口6米、高3米,造成堤防损失近4万元。2024年3月19日下午,溧阳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置业有限公司在溧阳市中河(昆仑街道孙家村向西200米)开挖北侧圩堤现场进行勘验,经现场勘验,该公司在溧阳市中河开挖北侧圩堤一处的情况属实。
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涉事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而根据《防洪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该置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水政监察大队责令其按照堤防建设标准恢复损毁的堤防,并对该企业处以三万元罚款。
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圩堤事涉汛期防洪安全,堤防毁损段在汛期一旦决堤,后果不堪设想,此案涉案企业尽管已做了防洪应急预案,但项目的破堤施工并没有备案,因此已属违法,针对其违法行为,已给予处罚。
溧阳水政监察大队介绍:
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成立于1996年,主要承担着全市涉水工程、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文和防洪设施等水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全市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按市防指指令,组织对全市河、湖、库人为设置的行洪障碍实施清除等职能。
据悉,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于2021年9月27日下放了38项行政处罚权给各镇(街道)。除昆仑街道外,其他乡镇(街道)如有举报案件,大队将派出执法人员赴各镇(街道)对各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示范,尤其对部分常用的水行政处罚事项,开展了多次更具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溧阳市水政监察大队日常加强巡查,主动发现,提前介入,执法过程中不怕困难、敢于碰硬、依法处置各类水事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区域内正常水事秩序。大队一直把水政巡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落实巡查制度,将全市各主要河道进行列表,特别是对通江入湖等重要行洪通道、蓄(滞)洪区、险工险段的巡查。同时要求各水政监察中队严格落实执法巡查制度,对本区域内的所有河湖库组织全面细致的排查,确定责任人。及时发现危及防洪安全的违章占用、违法设障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