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日期:04-24
扬子晚报讯(记者 薄云峰)4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南京举办《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该《办法》填补了江苏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
《办法》共五章21条内容,在江苏省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查因素。《办法》分类施策,明确补偿内容。根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除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外,提出了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同时为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均设置了同比变化补偿。
《办法》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综合考虑考核指标,平衡省与市之间、沿海三市之间的补偿力度,最终确定了补偿标准,研究形成了系统、全面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