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过重罚”时有发生,如: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因违规出售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福建闽侯老农售卖案值136.5元芹菜被罚5万元,并被加处罚款5万元;浙江台州一农民宰杀一头家养猪,被罚款5万元;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像这样能进入舆论视野的“小过重罚”案例并不多,每次“小过重罚”受到舆论关注都引起热议,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但是即便如此也没能抑制“小过重罚”的再次发生。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小过重罚”,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执法人员执行的是部门法律法规,而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即使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因怕惹祸上身或被他人非议,执法人员也不敢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小过重罚”不仅有“小题大作”之嫌,也是对法治的曲解和伤害,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尤其是执法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政府。
事实上,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具体使用情形,通过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这样的制度,对罚款实现有效调节,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实现个案的正义。也希望国家出台“小过重罚”问责办法,倒逼执法部门执法有温度,以减少“小过重罚”的发生。
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