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爆改”成货拉拉 发生事故后谁应担责
日期:03-29
张某为方便在货拉拉平台接单拉货,自行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改装成营运车。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张某驾驶车辆与行人郭某相撞,郭某经抢救无效去世。后郭某的家属将张某、张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因为张某改变了车辆性质,导致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赔偿,那原告的诉求该如何实现?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构造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情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行人郭某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横过机动车道,双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张某、郭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该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A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案涉车辆在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张某在保险期内使用案涉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可以认定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形。张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后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A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18万余元,张某向原告支付12万余元。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