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锐与被告HUANGXIN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HUANGXIN未在法定期限就其在微信中陈述的不实内容向原告李亦锐书面道歉,特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布登报:被告HUANGXIN向姜旭光、卢志鹏、王毅峰发送微信,称李亦锐曾经为其专职司机、工人编制,伪造学历,伪造高工证,伪造股权协议、冒充其签名、私刻印章和使用作废印章、转走公司公款、收买外经委个别领导、私吞国企资金、在睢宁,利用公安局保护伞,欺压个体工商户,在南京算是黑恶势力等(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原告当庭已出具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江苏省人事厅颁发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吉林工业大学颁发的《进修证书》等材料,被告在微信中描述的上述大部分信息均无充分的事实依据,部分内容仅是被告单方臆断或推测。上述信息的发送,明显造成他人对原告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HUANGXIN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在微信中陈述的不实内容向原告李亦锐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事先审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HUANGXIN负担;二、驳回原告李亦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