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拿消费者“开播”,是冒犯更是侵犯
日期:03-26
“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是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最近家里的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3月25日工人日报)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时代,越来越多商家懂得“流量为王”的道理,于是通过拍摄店内消费的视频来博取流量。据不少消费者反映,在线下场所消费时,经常被动充当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间的“引流道具”,甚至是“气氛组”和“工具人”。商家未经同意擅自让消费者“入镜”,不仅让人反感,更让消费者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一些商家在直播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把顾客摄入镜头,其实也是有自己的小心思。因为这样一方面可以向镜头前的网友证明自家生意火爆,另一方面也能让粉丝觉得这样的直播更加真实。
然而,真实和透明并不等于可以无视消费者的感受和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也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再者,在人脸识别广泛应用的当下,如果不法分子通过商家拍摄的视频,获得某些消费者的面部信息,不排除利用这种信息通过人脸识别或者AI换脸实施诈骗。从这个角度来说,商家擅自拿消费者“开播”,显然不妥。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商家拍摄、直播消费者,应取得个人的同意。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理发师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拍摄的剪发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公开,消费者认为上传视频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判决理发师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因此,当消费者发现商家“偷拍”行为时,要及时与商家沟通并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如果商家不予配合,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各大网络平台也要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内容或直播内容,加大审核力度。《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主播在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中不得“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各网络平台有责任通过审核、下架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直播或短视频内容。
同时,各地有关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检查、约谈督促网络平台履职尽责,促使直播或短视频规范发展,避免侵犯消费者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
此外,司法机关也应尽量降低维权门槛,便于消费者维权。类似今年“3·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案例,不妨多多益善。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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