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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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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喂养背后需清楚权责关系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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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上海闵行区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被一只猫绊倒摔伤,构成十级伤残。该男子将羽毛球馆和喂猫的球场员工诉至法院,获赔24万余元。喂猫的员工认为,自己投喂并非饲养,但法院的判决理由也很清晰,员工固定投喂,还带猫看病、洗澡,从行为上已经构成饲养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有网友认为,人踩到猫被绊倒属于意外,让喂猫人承担责任有些“冤”。也有人认为,真的对猫好就应该带它回家,给予科学的管养,投喂两口只是表示廉价的爱心。《民法典》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笔者认为,经营场馆应当排除风险,打球时无法预料到场地内会出现动物,受害者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责任应由场馆方承担。员工对猫的照顾,虽然是爱心之举,但事实上构成了饲养关系,应承担其中主要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场馆方若知晓员工的喂猫行为,并且放任猫在场馆内活动,疏于管理造成风险,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其实,类似投喂致人受伤的案例时有发生。就在今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六起案件中就有类似的犬只伤人案件。最高法在典型案例发布会上介绍,要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其实我们也可以将其中的“犬”扩大到“宠”的范围。对动物的爱不是简单的施舍,应当是科学的责任,否则就不应介入流浪或野生动物的生活。对于犬只要牵绳,对于猫不能散养,每一种动物都有科学的管理方式,抱着给动物“自由”的方式,必定造成他人的不自由,甚至引发伤害。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喂养动物带来的风险可能很难预料,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爱之有度、爱之有责更为重要。 评论员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