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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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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给“差评”,育婴师起诉未获支持

日期: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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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短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因为在月子中心的体验不好,客户在匿名网站“指名道姓”进行了“负面”评价,涉及的育婴员起诉要求删除评论。但这一要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客户评论虽然“不友好”,但未涉及侮辱、诽谤,育婴师作为服务人员应有足够的“容忍度”。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

  H公司是某点评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顾阿姨是某月子中心育婴员。

  2022年3月,一位匿名用户在该点评网站中某月子中心商户下方发布评论:“朋友介绍来的,结果到了以后,生活条件本人极其不满意!……找的产康根本就不专业……在这像坐牢一样,请顾××女士以后不要再祸害人了!出所两个月了,本人目前在医院治疗当中……”

  顾阿姨看到评论后,认为这个匿名用户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告知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H公司,删除评论并提供该评论用户的信息。H公司屏蔽了评论中顾阿姨的真实姓名,但并未删除评论。顾阿姨不满,诉至无锡滨湖法院,要求判令H公司删除案涉评论,提供评论用户个人信息,并承担她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扩大损失700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

  无锡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网络平台中对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作为消费者,可以在陈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客观评价。顾阿姨是该月子中心育婴师,原则上该匿名用户可以结合其在月子中心的经过和感受对原告的护理服务和水平进行评价。如有否定性评价也是其情感表达的一种方式,作为商家的月子中心及育婴师的顾阿姨对此应当有着足够的容忍度。

  该案中,总体评价的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顾阿姨作为月子中心的员工,应对消费者的服务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准确、不带主观情绪。

  法官点评认为,经营者或员工,应容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出一些看似“并不友好”的评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