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姜婧仪)1月26日,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月26日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共39条,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保障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
记者了解到,此次立法总结近年来我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强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求,增加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的规定,推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并对专项立法计划作出规定。完善法规起草程序,增加规定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提高法规审议质效,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审议发言准备提出要求,明确法规案审议重点,增加规定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完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一年的终止和延期审议程序。丰富民主立法内容,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规定,细化立法听证会召开条件,增加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开展立法协商的规定。强化法规实施要求,规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增加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部分规定制度,完善法规清理制度。
修改中还总结了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立法协同协作工作经验,专门增加了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一章,对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总体要求、遵循原则、协同方式、工作机制,以及与长三角区域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协同立法作出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特别是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高质量发展。
“本次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一方面,完善立法制度,确保立法活动全流程、各环节都能倾听人民呼声、汇聚人民智慧、回应人民期待;另一方面,强化民主立法,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具体、现实地吸纳到条例中来,推动本次立法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