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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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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零口供”也能判“拒执罪”!

日期: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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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相关妨碍公务、虚假诉讼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案件1225件1367人。

  “花样百出”抗拒执行,“零口供”被判拒执罪

  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俞某某向邱某某还本付息共计2500万余元。因张某某、俞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执行法院责令俞某某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俞某某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故意弃用原先的手机号码,拒不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在限制消费期间,俞某某以案外人名义购买豪车自用,先后两次乘坐飞机外出,多次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收取拆迁补偿款。俞某某名下房屋被裁定拍卖时,串通案外人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向法院虚假申报租赁债权,意图阻碍司法拍卖。公安机关围绕俞某某拒绝、虚假报告财产及多项违反限高令等行为开展侦查工作,俞某某虽然未如实供述拒执行为,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最终以“零口供”移送起诉。

  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协助完成车辆虚假交易,构成拒执共犯

  2020年10月,陶某某与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田某某向陶某某赔付78万余元。因田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陶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田某某串通王某某将登记于田某某名下的一辆奥迪Q5L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形式变更至王某某名下。执行法官向王某某核实上述车辆权属情况时,王某某作出虚假陈述,隐瞒了车辆实际属于田某某的事实。法院认为田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陶某某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常州天宁法院判决认定田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共同犯罪,田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