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958万余元,曹卫东一审获刑12年
日期:12-23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法轩 记者 万承源)12月22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曹卫东受贿案,对被告人曹卫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曹卫东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曹卫东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县县长、赣榆县(区)委书记,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泰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