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行长诈骗8700余万获刑15年半
日期:12-16
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等。
孙某于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先后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璜塘支行行长、江阴市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江阴要塞支行行长。在此期间,孙某向他人多次大额高息借款,大部分用于炒期货产生巨额亏损。为弥补亏空并为出逃境外筹集资金,孙某假借转贷款、拉存款等名义,陆续骗得多名被害人8700余万元,并将其中4000余万元转移至境外。孙某还利用担任某银行江阴璜塘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3月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孙某于2011年12月潜逃菲律宾,2012年2月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022年5月被菲律宾遣返回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宣判后,孙某未上诉。
北京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2020年7月,卫某通过广告得知该公司,向其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000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员工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某,明确建议其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其按指示操作,承诺翻倍收益,最终卫某亏损573397.57元。卫某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举报该公司深圳分公司,该公司退还368000元、5800元。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向卫某的书面答复中认为,该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等问题。
卫某以该公司违规行为致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损失573397.57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卫某诉讼请求。卫某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该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同时,卫某亦对自身损失存在一定过错。二审法院酌定该公司对卫某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卫某投资损失40137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