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起飞前更换机型,这样的事情并不罕见,可能大多数乘客不会在意,或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不过旅客刘某“较了真”,他发现自己乘坐的航班变更机型却并未收到告知,便把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酌情确认由航司赔偿刘某1000元,二审中法院维持原判。笔者认为,较真意义不仅在于追求判决结果,更给我们带来了法律上的讨论空间,也对航司关于服务信息的细化提了个醒。
针对临时更改飞机机型,有网友称,有时“降标”严重,服务差距大。也有人认为,不同机型的航班,本身在定价上并无差别,况且换机型很多时候是飞机出了故障,不更换机型的话造成延误,给乘客带来的损失更大。笔者认为,都有一定道理,但在这起法律纠纷中,关键的点还是在于是否主动告知。
法院认为,刘某购买机票付款后,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生效。机型大小实为航空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为提升旅客的旅行体验、增加航空公司对旅客的吸引力而作出的承诺,对航空公司具有约束力,即便航空公司因故需要调整机型也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旅客,但其并未告知,故航司更改机型的行为显已构成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笔者注意到,刘某的诉讼请求包括认为航空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法院未予支持。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无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旅客错误作出主观判断而签订合同的情形。综上所述,航空公司在临时变更机型,尤其是明显降低机型标准时,应及时告知乘客,乘客也有权在这时选择退票,保证自己的乘坐体验。
笔者认为,此次较真的意义不仅仅在赔偿的金额,更体现在督促航空公司服务更加细化、流程更加透明。判决书上,法官也指出,作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公司应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信息告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评论员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