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乡愁延续文脉!江苏这项立法全国首创
日期:11-30
城市和乡村的历史文化,蕴藏在古老的遗迹、特色的建筑中。11月29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目标鲜明,不仅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构建起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和工作机制,规定了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具体路径,契合江苏对于进一步提升历史文化保护水平的现实需求,对于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提出,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决定》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城乡发展相融合。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比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应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向社会开放,增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免费开放等。
《决定》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
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
做好资金保障支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
建立保护评估机制。《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推动地方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工作督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的,也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