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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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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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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4版:身边事       上一篇    下一篇

  附件1:

  水乡客厅东秋村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对水乡客厅东秋村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水乡客厅东秋村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汾湖高新区(黎里镇)芦墟尖秋路西侧,东秋村45组(原秋田村22组)(具体范围以水乡客厅东秋村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该项目共计征收1户,约13170.51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如有出入,最终根据合法有效的房屋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非住宅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黎里镇汾湖大道753号黎里镇东秋村村委会。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0512-63260741。

  九、监督举报电话:0512-63011592。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2:

  水乡客厅东秋村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吴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调查登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汾湖高新区(黎里镇)芦墟尖秋路西侧,东秋村45组(原秋田村22组)(具体范围以水乡客厅东秋村区域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该项目共计征收1户,约13170.51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如有出入,最终根据合法有效的房屋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非住宅户。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征集、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名单中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和附属物补偿,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七)其他补偿

  1.设备设施补偿费

  对被征收企业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设施等可以收购,由价格认证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收购价格。

  对被征收企业提出的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进行收购的,须严格控制,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定确需收购的,由价格认证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收购价格。

  2.搬迁补偿费

  对于被征收人确需搬迁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搬迁补偿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工业企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工业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针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改变为商业用房的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若被征收企业不选择上述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企业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可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③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4.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空调移机费(含材料损耗费)补偿按房屋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按二次发放)。

  5.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费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具体按照所在区镇现行标准执行。

  (八)计户规则

  非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相关有效文件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计户。

  (九)房屋所有权人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

  (十)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

  四、产权调换房源

  本项目提供2处产权调换房源:

  (一)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城司路233号的工业房地产,土地面积13220.9平方米(约19.83亩),建筑面积为6007.92平方米。

  (二)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国赵路199号的工业房地产,土地面积14807.1平方米(约22.21亩),建筑面积为8058.79平方米。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项目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均为现房,原则上无需过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过渡的,可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进行过渡。

  六、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