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少,货车司机偷拉“私活”
日期:09-19
南通通州一货车司机因公司货运任务大幅减少,于是违约偷偷接起了“私活”,他是否需要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1万元违约金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李某承担违约金3000元。
李某是一名在某家纺城专门从事货运的司机。2022年10月,李某与家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其使用自有货车为公司运输家纺原材料,运费据实结算。合同中还约定,未经公司同意,李某不得擅自为私人或其他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否则承担违约金1万元。合作后,家纺公司业务量骤减,李某的货运订单亦随之减少。为谋求生计,李某开始陆续对外承接运输任务,填补订单损失。家纺公司发现后,认为李某违反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私自对外承接货运,导致无法按约完成其公司指派的运输任务,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约赔偿违约金1万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始终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家纺公司的运单任务,从未因对外接单而延误。其对外接单属实,但家纺公司的业务量远不足维系其货运车辆的基本开销及日常生活所需,若非不得已,也不会擅自对外接单。李某称,自己对外接单的收入也仅仅填补其此前的正常收入,并未因此获益。
但家纺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要求对方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家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双方均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李某在合同履行期间私接外单,有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擅自对外承接运输订单,该行为发生于家纺公司货运任务骤减期间,其私接订单的收入也仅填补货车运营的基本费用,并未实际获益。综上,根据李某的运输费用、收入情况、在外承接运输任务情况及公司受损情况,通州法院一审酌情判决李某因其违约行为向家纺公司赔偿违约金3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