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皖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免罚清单
日期:07-07
本报讯(记者 许海燕)近日,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司法(局)厅共同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清单》根据沪苏浙皖四地已印发的内容,选取实践成熟的,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事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7个生态环境领域共22项,分为轻微免罚(1项)、首违免罚(21项)两大类免罚情形。《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清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介绍,《清单》的发布体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以助力新产业、新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营主体发生《清单》列出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罚,但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