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郝熠同志辞去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接受董伟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
二、任命邓继林同志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决定为代理院长。
三、决定任命温丽佳同志为营口市财政局局长。
四、任命赵东鹏同志为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决定免去张丽杰同志的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六、批准赵东鹏同志辞去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七、免去张国新同志的石佛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