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日期:11-21
本报讯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任某某、郑某某与任福江、陶冬竹、营口市老边大营路加油有限公司、营口市宏煜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2023年8月30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03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任福江、陶冬竹、营口市老边大营路加油有限公司、营口市宏煜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任某某、郑某某借款本金157万元及利息,如被告逾期履行调解书第一项,则被告需立即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并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任福江、陶冬竹未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任某某、郑某某到西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月25日西市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任某某、郑某某与任福江、陶冬竹、营口市老边大营路加油有限公司、营口市宏煜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次日向被执行人任福江、陶冬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福江、陶冬竹未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任福江、陶冬竹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西市区人民法院将任福江、陶冬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