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日期:10-15
本报讯 为营造安全规范、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安全,推动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商业道德,杜绝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营口市西市区某西医内科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7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营口市西市区某西医内科诊所药品柜中对乙酰氨基酚片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诊所的待使用药品货架上摆放的90片对乙酰氨基酚片(有效期至2025年3月),截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与其它待使用药品混放,且在诊所内未设置不合格区标示。经询问调查,该批次对乙酰氨基酚片由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购进,上述对乙酰氨基酚片共购进4大盒,每盒400片,共1600片,单价17.7元/盒,其中90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98元。当事人提供了对乙酰氨基酚片从购进至案发之日止的销售使用记录,除了已过期的90片对乙酰氨基酚片,其余药品均在有效期内使用。上述涉案药品总货值金额3.98元。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购进验收记录。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数量较少且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药监法【2024】36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和(十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秉承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对其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及供货单位资质文件,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90片对乙酰氨基酚片;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