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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营口日报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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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某银行与姜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某银行与姜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0月20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8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判被告姜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881.91元及利息。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姜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姜珊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4年5月9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被执行人姜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