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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营口日报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日期: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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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丕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丕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于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本院送达文书后3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8月19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报告财产,其行为有失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于丕杰未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丕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