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营口日报

光辉70载:营口人大地方立法回顾

日期:09-29
字号:
版面:第03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7年2月16日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并授牌。

2018年11月28日营口市文明行为立法座谈会。

2019年9月10日在西市区红运社区召开立法听证会。

2020年6月18日就制定《营口市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立法调研。

2020年11月12日赴盖州市进行《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

2021年6月10日《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立法协调会议。

2022年9月21日城市供热立法后评估。

2023年6月1日赴鲅鱼圈区民营企业开展《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立法调研。

2023年7月18日《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次双组长工作会议。

2023年7月27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审议《营口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2023年9月15日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

2023年10月19日赴大连市调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2016年1月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首部地方性法规。

2024年9月3日学习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2024年7月25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就立法事项讲话。

2024年7月25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二组审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24年7月25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一组审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24年7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专委会统一审议法规。

2024年6月27日赴东莞市气象局调研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024年6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赴盖州市青石岭镇开展《营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立法调研。

2024年5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赴市气象局开展立法调研。

2023年10月23日考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法者,治之端也。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项重要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地方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地方立法权。9月25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9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紧扣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厚植地方立法特色,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17部,把法立在群众心坎上,真正做到“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6年1月15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历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6年9月7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次性通过并实施两部地方性法规,开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之先河。

地方立法工作制度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营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伊始,就不断强化立法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建立起一系列地方立法工作制度。2015年11月20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工作规则》《营口市立法听证规则》。此后,市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营口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营口市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双组长”制度实施办法》等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其中《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决定》是全国首个地级市作出的此类决定。

地方立法听证会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广听民意,广聚民智,营口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9月10—11日就《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西市区和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举行了四场立法听证会,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陈述人,共150名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这是我市首次举行地方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气氛热烈,听证陈述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会确定的物业管理工作中的10个重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大量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代表报》对我市召开立法听证会进行了专题报道。

基层立法联系点

2017年2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设立西市区得胜街道办事处红运社区等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022年9月,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经过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意愿、覆盖范围、专业人才、硬件设施等进行认真筛选,重新确定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高校、律师事务所、企业、事业单位等1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均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社区关注、基层群众关心的地方性法规,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居民、员工、企事业单位代表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常态化开展“点对点”指导,加大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支持力度,指导联系点建立工作制度、组建信息网络和工作队伍,提高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切实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直通车”作用,使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广纳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民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阵地。

推进民生领域立法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大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切实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突出民生领域立法,积极推进民生保障方面地方立法进程,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已成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最鲜明的特征。针对群众关心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问题,2016年制定《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从源头避免二次供水设施污染饮用水;2017年制定《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针对市民提出的供热单位中午测温,靠“太阳晒”,室温自动达标现象,明确规定供热单位不得在中午进行现场测温;针对“僵尸车”这一城市顽疾,2018年制定《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依法赋予交警部门强制手段,并明确了执法程序;直面社会治理突出问题,立法解决找“保姆”难题,2021年制定《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我市是东北地区首个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立法守护绿水青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蓝天白云也是百姓对生态环境最朴素的期待。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民仰头见蓝、推窗见绿等环境方面立法需求,持续发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2016年制定《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2019年制定《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关制度,要求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施,有效改善空气质量;2020年制定《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预防、控制与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提升河流水环境承载力;2021年制定《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采地热水必须安装计量表,依表计量,按标准缴费,严格控制开采量,保持采补平衡,为子孙后代留住宝贵的地热水资源;2022年制定《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为营口的绿色发展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保护文化遗产赓续历史文脉

历史是城市之根,文化是城市之魂。辽河老街是东北地区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港口历史文化街区,体现了我市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西建筑文化的融合,见证了百年港城的发展史,承载了数代营口人的生产生活记忆。为了保护好、开发好辽河老街,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精神,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于2020年制定了《营口市辽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用一部法保护一条街,推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留存营口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展现文化魅力。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切实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组织体制、管理制度、保护方式、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中华文化繁荣兴盛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营口是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城市。为了更好地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制定《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切实营造民营经济繁荣发展的良好政策法治环境。为了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提高立法质量,首次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采取委托方式起草法规草案。市委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双组长”领导小组2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先后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及各类工作会议19次,征集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170余条。2023年7月27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于2023年11月1日我市民营企业家日正式施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后,全国出台的首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决心和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