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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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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营口日报

我市某妇儿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日期: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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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近日,我市某妇儿医院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处广告费1.1倍罚款4246元,上缴国库。

据介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访局转来信访件,信访人反映在我市某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楼顶有一广告牌内容为“看儿科/治不孕 想顺产选某妇儿 儿童肥胖厌食 脑瘫 多动症 产检查四维 妇科腔镜手术”,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同时,附有广告照片。办案人员依法对该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楼上未见有举报内容的广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举报照片后,当事人自述曾发布过举报内容的广告,但已自行拆除。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出示该内容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案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为宣传医院诊疗项目,与某亮化中心签订《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委托其制作内容为“看儿科/治不孕 想顺产选某妇儿 儿童肥胖厌食 脑瘫 多动症 产检查四维 妇科腔镜手术”的广告牌安装在楼顶,当事人向某亮化中心支付了3860元广告费用。其后,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该内容广告未经审查后,自行拆除了广告牌。当事人自述发布上述内容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内容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从轻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广告费1.1倍罚款4246元。

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