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日期:01-31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胡某与刘品禄、刘永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原告胡某诉被告刘品禄、刘永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老边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品禄、刘永博给付所欠原告胡某饲料款及违约金18万元(给付方式: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9万元;余款9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原告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人刘品禄、刘永博未在约定之日支付欠款,原告胡某于2023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边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品禄、刘永博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既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财产报告制度报告财产,其行为有失诚信。老边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将被执行人刘品禄、刘永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