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日期:11-29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
孙明霞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人孙明霞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偿还孙明霞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后王磊不服上诉至营口中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辽08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孙明霞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王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