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边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被依法查处
日期:10-10
本报讯 近日,老边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出万元罚单。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执法人员在接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为0号(VI)]抽查的相关材料。其中《检验报告》编号:2022311301112120699显示检测项目中硫含量项目不合格,依据《辽宁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过程与结果无异议。本次省抽抽样批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是4000升×8.64元/升=34560元,违法所得是(8.64元/升-8.16元/升)×4000升=192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3456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合计罚没36480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不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经营秩序,严重的还会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确保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多举措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引导督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有效推进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的开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及时跟踪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处理情况。
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