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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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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营口日报

营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答记者问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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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7月27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9月27日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制定《条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出台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围绕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改革开放40多年来,营口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1%,为营口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营口已成为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城市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进一步激发了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但随着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变化,民营企业面临的核心竞争力不强、转型升级步伐缓慢、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融资难融资贵、人才引进难等一些困难和问题逐渐凸显,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更好地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条例》,切实为营造我市民营经济繁荣发展的良好政策法治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建设全省民营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过程。

为了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提高立法质量,2022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招标委托辽宁大学法学院起草《条例》草案,受委托单位组成起草团队负责草案起草工作,经过资料收集、调研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一审稿。3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轲轶带队到外市学习考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先进经验;到县区调研,实地了解我市民营经济现状。《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双组长”领导小组两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营口日报》、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代表履职平台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和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民营企业调研,听取基层群众和企业家的建议;会同市工商联召开座谈会,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组织召开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的意见;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直有关部门等48个单位的意见。市委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条例》情况的汇报。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7月27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后,全国出台的首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我市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决心和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

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公平竞争,主要包括建立平等准入机制、禁止设置不平等标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政府诚信建设、禁止拖欠账款等。第三章促进与支持,主要包括支持产业转型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金融支持、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创业、奖励政策等。第四章服务与保障,主要包括建立指标体系、制定政策征求意见、双向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清理不当收费、便利不动产登记、建立维权和监督机制、民营经济组织与企业家宣传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家权益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对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提出要求,并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问:请重点介绍一下《条例》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推进和保障措施。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一系列促进与支持措施,有力推动和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强化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设现代产业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和创新,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机制。完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强化人才教育培训,保障企业人才需求。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人员创业,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完善奖励政策,明确了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相关规定。三是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和保障。明确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产权和经营管理者权益,并对相关侵害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同时,推动双向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党政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维权,并明确了维权的途径、方式和相关侵害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履职行为,视具体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民营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出台后,对于做好相关实施工作有何举措?

法规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施。《条例》出台后,我们将切实做好法规的实施工作。 一是推进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和规范,有的可以直接执行,有的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予以细化,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了保障法规落地实施,《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设立的专项资金和给予民营经济组织的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制定完成具体实施细则”。我们将积极推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细化《条例》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制度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同时,将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与《条例》宗旨、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将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二是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条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条例》,增强服务民营经济的意识,提升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同时,将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监督工作机制,切实采取多种督促形式做好《条例》实施工作。《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将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适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