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