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任命孙学刚为营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二、决定任命张峻铜为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三、决定任命朱明强为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四、任命黄晓强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五、免去周大臣的营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六、免去张峻铜的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七、免去韩文志的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一、决定任命孙学刚为营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二、决定任命张峻铜为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三、决定任命朱明强为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四、任命黄晓强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五、免去周大臣的营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六、免去张峻铜的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七、免去韩文志的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