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日期:12-03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日前,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大交发〔2025〕271号)》(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十四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大连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大连市核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城市道路、人行步道等公共区域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核心城区的工业园区、景区、高校等完全物理封闭区域,有发展需求的,由封闭区域产权(管理)单位与运营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后实施。
大连市核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遵循以下管理原则:安全优先,防范交通事故、火灾隐患及电池污染风险;属地管理,本市核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确保稳定,妥善处理运营企业在车辆收回过程中与现存用户的问题矛盾。
大连市核心城区中完全物理封闭区域内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封闭区域产权(管理)单位与运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依法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并告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议中应明确运营、安全、管理等方面责任,约定投放规模、范围、服务要求及解除协议条件等。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要求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扩大运营范围。封闭区域产权(管理)单位要落实对运营企业的管理责任,及时劝阻、制止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行为。运营企业终止运营或达到协议解除条件的,封闭区域产权(管理)单位应督促运营企业完成投放车辆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如运营企业无法自行回收或清除时,封闭区域产权(管理)单位应依据服务协议处理。
运营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电动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大连市核心城区内,运营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在公共区域投放的车辆,逾期未收回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本市核心城区的公共区域投放车辆运营的,由各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