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张女士在与现任丈夫再婚后,因协助儿子将前夫生前承租的房改房过户,遭到再婚丈夫反对,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一半份额。
再婚丈夫主张分割妻子前夫房产权益
张女士与丈夫大明婚后居住在单位分的一套一居室小房内,他们有一个儿子小明。该房屋的承租人是大明。1992年,这套小房动迁,安置了一套面积更大的二居室。后来,张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张女士与李会(化名)再婚。儿子小明一直居住在承租人为大明的这套房屋内,而张女士与再婚丈夫李会则居住在张女士婚前位于凌水附近的一套房子内。
去年,小明告诉张女士,产权单位通知,自己居住的这套二居室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但需要先办理到张女士名下。若用张女士的工龄购买,价格能便宜些。待产权登记至张女士名下后,再以“亲属之间过户”的方式将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小明表示,如果母亲同意,购买产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为了缓和与继父的关系,自己愿意放弃对母亲张女士名下其他房屋的继承权。
张女士认为儿子的办法可行。然而,令张女士和小明没想到的是,当产权办好并准备以“亲属过户”方式登记至小明名下时,张女士的再婚丈夫坚决不同意。他主张,张女士在与其再婚后,将前夫名下的使用权房屋购买产权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此时自己作为张女士的合法丈夫,自动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一半,张女士无权单独处分。
男子无奈将母亲和继父诉至法院
无奈之下,小明将母亲和继父起诉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将自己父亲留下并一直由自己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张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表示同意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前夫去世后,前夫承租的单位公房一直由儿子占有、使用,小明依法享有居住权;办理产权至自己名下确实是为了节省费用,且相关费用均由小明承担。
小明的继父李会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小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买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表示,目前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
男子依约取得房产权继父需协助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母亲在购买涉案房屋产权时,已达成家庭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约定:小明生父承租的涉案房屋归小明所有,由小明母亲通过房改手续购买产权,购房费用由小明承担,之后以“亲属过户”方式将房屋过户至小明名下;小明则放弃对登记在母亲名下其他住房的继承权。2024年5月6日,涉案房屋依约以小明母亲名义通过房改购买取得所有权,并登记于其名下,购房款及税费均由小明承担。小明与母亲履行了约定,且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约。
法院判决:
小明母亲与继父李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小明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小明名下。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