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赵玲玲)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金融监管局”)针对市场上频现的“零首付”购房套路,发布了风险提示,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据了解,“零首付”购房看似轻松划算,为购房者减轻了首付压力,实则暗藏多重风险。这些套路主要包括“他方垫资”“高评高贷”以及“偷梁换柱”等模式。
在“他方垫资”模式下,通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而“高评高贷”模式则是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此外,“偷梁换柱”模式涉及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辽宁金融监管局指出,“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和还款总成本。一旦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购房者可能面临贷款申请无法通过或贷款被提前收回的风险,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为此,辽宁金融监管局对消费者作出以下提示:首先,“零首付”购房不可行,消费者应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通知规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其次,“零首付”购房不可信,消费者应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避免陷入债务危机。最后,贷款挪用不可取,消费者应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否则将影响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