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日期:05-24
晨报讯(赵一铭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而且从受理到审结仅用了十一天的时间。
2019年2月,刘某与某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该公司按刘某要求为其购买车辆,并将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刘某使用。刘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以该车作为抵押物为租金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中,刘某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故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车辆。
甘井子法院红旗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按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刘某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在经过书面审查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法院认为刘某与租赁公司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租赁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刘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对该车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付租金、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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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种新型非诉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经法定程序,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