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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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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半岛晨报

车在付费停车场被剐蹭,谁该担责?

日期: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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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5版:调查       上一篇    下一篇


将车停在收费的路边停车场,离开时发现车头被划,管理人员却让自行报警。对此,律师表示,停车场对停放车辆负有保管义务,未尽到义务致使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车主:车被剐蹭后报警
5月13日13时左右,市民李先生将车停在沙河口区如意街与长兴街交叉口的一处路边停车场,一名身穿印有“城投停车”字样工作服的管理人员对车进行了登记。17时,李先生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车辆右前侧保险杠上有一道长约20厘米的划痕,十分显眼。
李先生随即报警,警察来到现场查看后,通过划痕的位置和形状,初步推测是车辆剐蹭。但由于附近能监控到这一区域的摄像头故障,目前情况尚在调查中。
停车公司:正在协商
李先生说,当时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让他自行报警处理,并表示可以不收取停车费,但自己还是等警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坚持缴纳了停车费并索要发票才离开。“我是把车停在了收费的停车位,现在不收钱就想摆脱看管车辆的责任,这怎么可以呢?”李先生说。
5月15日,记者联系了管理此处停车场的大连城投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方面已经收到了李先生的相关反映,目前正在就此事件与李先生进行协商。
律师:停车场应承担责任
对此,“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表示,李先生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双方已经确立了保管关系,停车场一方对李先生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事件中,停车场一方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金海提醒,在付费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一定要索取停车卡(票)等保管凭证以备维权。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毕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