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半岛晨报

“父债”是否应“子偿”?

日期:05-17
字号:
版面:A05版:调查       上一篇    下一篇


晨报讯(刘莹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借款人突然病逝,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此笔债务?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19年8月,借款人周某在银行贷款6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是1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2019年11月,借款人周某突然因病去世,现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程某和女儿周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欠的债务应区分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周某借款只有他本人签字,且用途为公司经营,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其妻子也没有在相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签字,因此,本院认定该笔借款为被继承人周某的个人债务。周某与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屋,那么该房屋的50%系周某的遗产,周某名下公积金账户的50%存款亦为周某遗产。继承人周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介绍,被继承人去世后的债务并非中国古代传统中的“父债子偿”,而是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