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市卖假冒“六神”花露水被告上法庭
日期:02-10
近年来,不少小超市、小商户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因就是这些小超市、小商户售卖了侵害品牌商标的物品,即假冒产品。近日,大连某超市因售卖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被告上了法庭,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的案子。
我市类似侵害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
某超市被起诉的原因是“六神”牌花露水商标的所有权人通过公证调查,发现该超市售卖了假冒的“六神”花露水。六神花露水厂家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六神”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支付侵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法院最终支持了商标持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超市、商户被判决侵权并赔偿了商标所有权人的侵权损失、维权的合理开支等费用。
记者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除了“六神”花露水,我市还有“浪莎”袜子、“中华”铅笔、“心相印”纸巾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例。究其原因,在于品牌公司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销售商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并对商标权侵权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
法官为超市或小商店老板支招
超市或者小商店老板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首先要认清商标侵权包括哪些行为,其次要明确侵害了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也是商户最关心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1.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显然,超市、商户的销售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项。
2.侵害了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因此,侵害商标权的商家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销毁侵权商品等法律责任。
3.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看来,超市或小商店老板想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来免责,一是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施以一般注意力自己未能发现销售的为侵权产品,二是能提供出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比如进货渠道,进货方式,合同发票,且提供的证据与产品一一对应。
法官提醒各超市或小商店经营者,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必要时查看商家品牌授权资质、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及时索要票据,并进行留存保管,以便遇到侵权纠纷时尽可能地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刘莹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