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上限!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上调
日期:01-09
为加强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等规定,1月1日起,《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筹资标准有调整:2025年1月1日调整到位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实行逐年过渡政策,过渡期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各类人员缴费比例和方式如下:
(一)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所有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标准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按0.2%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2%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等参照单位职工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2%缴费。
(二)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05%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25%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25%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4元缴费。
(三)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1%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3%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5元缴费。
(四)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领取失业金人员和退休人员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扣。
为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将同步由1.2%下调至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也将同步由6%下调至5.8%。缴费标准分三年逐步实施,至2025年1月1日调整到位。
■概念解读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员因住院(含日间病房)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或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累计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
待遇标准提高:2023年度起付标准为1.1万元
《办法》实施后,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模式发生转变,由保障参保人员超职工基本医保限额(25万元)以上费用向保障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一定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转变。保障模式转变后,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受益面和保障水平均有较大提升。
●具体待遇标准为: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23年度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1.1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施分档支付:
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0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助75%;
(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助80%;
(三)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5%。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于设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慢特病,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合计计算,不超过该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规定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单独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