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该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