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于2025年1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条例》是推动“三小”业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是我省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便群众生活、发展地方经济、推动群众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行《条例》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三小”的生产经营、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变化,《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次《条例》修订,既是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破解我省“三小”监管难题、推动“三小”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
此次修订《条例》是贯彻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落实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2018年、2021年两次修正《食品安全法》,201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省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在 “三小”管理方面探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上升为法规制度。
面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形势、新挑战,面对国家、省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新部署、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现行《条例》在明晰责任义务、规范生产经营、严格行业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和相关工作安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2025年7月,《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经过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并表决通过。在起草修改过程中,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
深入学习研究,坚持正确方向。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学习《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以及国家、省委关于促进食品安全的政策文件。
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赴秦皇岛、唐山、保定、石家庄等地开展调研,走访部分人大代表,“三小”业态及乡镇(街道)审批大厅等25个点位,与60余位从业者深入交流,充分了解“三小”登记备案以及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实际情况,并梳理了18个重点问题。同时借鉴了江苏、山东、天津等地先进立法经验。
贯彻民主立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召开由省委编办、省人民检察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商务厅等参加的座谈会,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由该局相关业务处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8位“三小”从业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市场管理者的意见。召开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参加的座谈会,针对“三小”认定、网络销售食品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入交流。此外,还征求各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通过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保持末端市场活力
《条例》的修订统筹规范与发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同时防止“层层加码”,保持末端市场活力,促进“三小”健康有序发展。修订后的条例为8章66条,主要修订五方面内容。
明确各方责任。一是明确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加强“三小”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责任约谈;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地方传统、特色食品工艺,支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的规定。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三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三小”的日常管理。四是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要求其加强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对“三小”从业人员等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的责任。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六是明确了“三小”从业者的生产经营规范,办理登记证、备案卡条件,从业人员卫生标准,禁业行为等义务性要求。
强化日常监管。一是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和记录进货方相关信息。二是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小作坊、小餐饮办理登记证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三是针对管理中存在的审批和监管分离、流动摊贩管理缺位等实际问题,增加“推动完善审管衔接、联动处置机制”的表述,要求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四是调整了“三小”生产经营食品负面清单,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重新规定了16种禁止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增加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对“三小”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一是明确“三小”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相关管理规定。二是规定从事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应当有实体店经营资格。三是鼓励从事网络经营的小餐饮以视频形式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四是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五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的相关责任。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一是鼓励和支持“三小”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二是缩短登记证审查时间并延长有效期,对符合条件的小餐饮颁发登记证时间由十个工作日调整为五个工作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由原来三年调整为五年,将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由原来一年调整为三年。三是强化抽样检验管理,针对投诉举报多、消费量大、风险程度高的食品,重点抽样检验,增加抽检频次。四是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禁止生产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五是针对小摊点经营特点,将其进货凭证保存时间缩减至一年,小作坊、小餐饮保存时间不变。
细化明晰法律责任。细化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并设定相应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发生“小过重罚”现象。一是加大对无证摊贩等的处罚力度。二是降低对较轻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未按照规定悬挂有关登记证、备案卡;“三小”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未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的处罚幅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备案卡和伪造、冒用登记证、备案卡,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等不同行为以及对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小作坊未按照规定送检的行为分别细化明晰了处罚规定。四是降低被吊销许可证和取消备案卡的经营者禁业规定的年限,由五年分别减为三年和一年。五是对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的处罚提高了罚款额度。此外,进一步规范了公职人员处分的表述。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完善了相关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