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