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