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