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戴绍志、张曙光)日前,沧州市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明确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购房者需要先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新政策实施后,除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的自筹资金,剩余部分资金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新政策是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进一步优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购房者资金缺口,减轻购房首付款压力,而且有利于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申请人办理直付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已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住房公积金直付+自筹资金”的购房首付款组合付款方式。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合计提取的额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金额。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直付首付款的惠民政策后,并不影响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申请人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重新受理直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