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民政部门定期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
日期:09-11
本报讯(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适用于沧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该市提出,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在乡镇建立常态化排查工作制度,乡镇原则上每半年要对所辖村、社区开展一次起底排查。乡镇依据村、社区上报的困难群众名册,开展线上、线下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和基础性制度安排。为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程进展,扎实推动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沧州市制定了《办法》。
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办法》提出,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管理,定期跟踪掌握救助家庭变化情况,形成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实行部门管理和属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根据社会救助动态管理要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确定核查部门和必要核查项目,定期进行核查比对。集中核查原则上一年两次。
针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定期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市级每年、县级每半年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视情节报同级纪委监委,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追责问责。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保障家庭所在村和社区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救助对象信息查询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监督指导村(居)委会落实好长期公示制度。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